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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张、王离婚案

2021-02-21 来源: 浏览:2939

  第三人撤销张、王离婚案

  案件关系图: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

  后由于张某经营不善,导致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多次向张某索要债务,导致张某和王某家庭关系出现裂痕。最终,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

  李某方知道张某与王某已经协议离婚,对财产进行了协议分配。李某认为,张某、王某是转移财产,并非真正因为感情问题导致的离婚。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张家口律师 张家口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

  庭审经过、法院认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成立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判认为: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仅限于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求第三人与申请撤销的生效裁判内容具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虽然离婚协议内容可能影响张某的偿债能力,对其造成事实上、经济上的不利影响,但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对离婚诉讼标的亦不具有独立请求权。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是对因故未能参加诉讼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途径,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错误生效裁判所侵害,故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最后的司法途径救济程序应当以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为必要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庭后思考:

  本案中,李某对张某享有债权,张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且用于了生产经营。其二人离婚时,债务并未清偿完毕。李某有理由猜测其二人是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离婚。

  在寻求救济时,选择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身程序立案即比较严格,证据要求更加完善。其完全可以直接选择借贷案由进行权利救济,减少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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