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

恋爱分手经济纠纷如何解决

2021-09-17 来源: 浏览:1620

  恋爱期间双方消费问题裁判要旨

  恋爱分手经济纠纷如何解决

  一、以不当得利为依据起诉案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曾系恋人关系,涉按款项均发生于二人恋爱期间,恋爱期间双方基于感情及信任,对金钱往来性质及目的并未明确。认定转账及为女方消费10000元以下的部分系双方之间恋爱期间为增进双方的感情而付出的正常生活支出,而通过银行转账、且转款时间相对集中的10000以上的部分,已超出了一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谈及购买房屋的问题,应认定系男方为购置房屋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支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回不当利益。”本案中,男方与女方已结束恋人关系,并未缔结婚姻关系。女方取得男方给付的大额款项无法律依据,并且给男方造成了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女方应返还。关系男方主张的利息问题,因男女双方之间并非民间借贷,故男方要求女方支付利息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存在案外第三者)

  法院认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时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系无权处分,另一方有权追回。因被告与第三人系婚外恋,第三人的转款行为未取得原告的同意,其行为损害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因此,原告作为该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人,第三人赠与被告的款项无效,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返还财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婚外同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故被告要求扣除同居期间开支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但是第三人因日常生活所需要产生的必要费用,无论其是否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都需要指出,而原告与第三人虽系夫妻关系但各自居住生活,故对第三人的日常生活需要的费用应当予以扣减。(张家口离婚律师、法律咨询、离婚财产纠纷)

  三、婚约财产纠纷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于2018年8月,后于2020年6月5日分手,在原被告双方谈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转款30万元,而原告转款时并未明确注明用途,且原被告分手后,原被告双方多次签订协议,约定在被告支付给原告一定的钱款后,原告从此不再以任何名义问被告要钱,双方伺候再无经济账务和个人纠纷。原被告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双方所签协议存在无效以及欺诈、胁迫、虚假可撤销事由。所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签订的多份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是原被告双方对各自权利的依法处置。综上所述,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张家口律师、张家口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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