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亲属和近亲属及家庭成员范围
民法典:亲属关系首次规定(笔记)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亲属和近亲属及家庭成员范围问题的规定。
【条文理解】
《民法典》首次对亲属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在自然人的社会关系中配偶或者有血缘关系的或者有姻亲关系的人均为亲属。在亲属当中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八种关系人为近亲属;上述近亲属中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组成家庭成员。
《民法典》对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各自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实践问题】
关于“家庭成员”如何认定的问题。
第一,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第一层意思,配偶、父母、子女是家庭成员,其并不以共同生活为前提,比如现在很多成年子女结婚成家后并不与父母共同生活,但父母仍然属于家庭成员;第二层意思,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是家庭成员,也就是说,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属于家庭成员。
第二,《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有观点认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成员,并不需要以共同生活为必要条件,只要其具有法律确认的亲属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家庭成员。我们认为,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已经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的范围,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以《民法典》的规定为准。
来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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