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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有没有效果?

2021-01-26 来源: 浏览:1441
离婚冷静期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新的规定,但是在规定前已经有试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个人和社会有深远 的影响。近年来离婚率逐年上升,冲动、草率地离婚,不利于维护家庭稳定,也不利

于保护子女利益。

离婚冷静期又成离婚反省期。登记离婚冷静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

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张家口律师整理离婚冷静期的规则是:(1)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给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

(2)离婚冷静期是30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在30日的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4)在

后一个30日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后果。

张家口律师提示,离婚冷静期内仍然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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