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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

2021-02-21 来源: 浏览:1840

  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

  张家口律师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也是离婚程序上对妇女的特别保护。

  法条为: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中解释,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目的,是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原因是,在法律规定的女方怀孕、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女方在身体上、精神上都有很重的负担,如果在这个时期离婚,会对女方的身体、精神增加过重的负担,对女方本人、对正在孕育的胎儿或者出生后的婴儿,都会造成严重影响。在这个时期禁止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是必要的。男方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请求的,人民法院直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判决不准离婚。

  上述条文规定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女方怀孕期间。即,无论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一审或者二审,发现女方怀孕的,也应当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是女方在分娩后1年内。

  第三种情况是,女方终止妊娠后6个月。在此期间,无论女方出于何种原因终止妊娠的,都不准男方提出离婚诉讼。且上述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上述期间的例外规定条件是:

  (1)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该期间的限制。这是因为女方在该期间提出离婚,自己已经有所思想准备,如果对此予以限制,反而会对女方不利。

  (2)“确有必要”,需要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
      
     张家口律师提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是最脆弱的时候,需要更多的照顾。这个时候还需多对女方关心,谨慎提出离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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