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中财产、债务明确约定的重要性
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咨询离婚协议的事情,同时很多当事人离婚协议网上搜索找一份,导致离婚协议并非符合其实际情况。另外,很多约定内容约定不明确,导致离婚后出现财产纠纷,诉至法院。然而,因为约定的不明确,不具体而导致法院无法支持诉讼请求。(张家口律师 张家口离婚律师 张家口律师咨询)
新的民法典对于协议离婚有新的规定,现对有关规定整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
王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补偿约定:李某补偿王某人民币200万元,什么时候有什么时候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条约定,并未对补偿履行期限做强制性约束,而是以李某的经济履行能力为依据。现王某要求李某履行给付义务,但未能够提交证据证明李某经济能力较签订协议时有有所改善提高,符合了约定的履行条件,亦不能通过出售房产、车辆等方式履行而与协议时初衷相悖,因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根据此案判决审理,我们认为协议离婚一定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并且约定内容应当清楚明了,具有可执行性。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