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程序和离婚判决标准的规定
2021-01-29 来源: 浏览:2077
离婚的程序和离婚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认定,张家口离婚律师整理,现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进行了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条是对诉讼离婚的程序和离婚判决标准的规定。诉讼离婚,也称裁判离婚,是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的特点是:(1)离婚诉讼是对有争议的离婚案件进行裁判。也即乙方坚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2)离婚诉讼除审理离婚,还要审理因离婚引起的其他法律后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子女探望等问题。(3)离婚诉讼实行调解前置程序。即离婚案件,必须调解。
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包括:(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2)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婚后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3)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离婚后果达成协议,但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诉讼离婚的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和答辩。当事人起诉离婚条件,应当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案件的管辖,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条至第17条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是:(1)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阶段:调解。民法典第107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了离婚调解制度。离婚调解,是婚姻当事人另一方不用以离婚的情况下,对离婚纠纷的调解。我国的离婚调解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前者是有关部门对离婚纠纷的调解;后者为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的调解,离婚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按照这一规定,离婚案件未经调解,法院不能直接做出离婚判决。
第三阶段:判决。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
离婚法定事由分为基本事由和具体事由。判决离婚的基本事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含义是:夫妻之间感情已不复存在,已经不能期待夫妻双方有和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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