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

民法典 婚姻家庭中禁止的行为规定

2020-11-08 来源: 浏览:1881

  法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件套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实务笔记:

  本条是婚姻家庭编所禁止行为的规定。

  一、如何处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

  首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

  属于违法关系。其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

  二、处理彩礼纠纷时的几个问题

  1.诉讼主体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对于被告的确定,诉讼方通常会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2.返还彩礼的范围。要根据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

  三、家庭暴力如何认定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是当事人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只有不到30%的当事人能提供包括伤照、病历、报警记录、子女证言、施暴人保证书等相关证据,关键证据是要能够证明施暴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

地址:张家口市经开区长江时代广场A座8层

电话:17731333777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