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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子女能否起诉主张抚养费?

2023-08-01 来源: 浏览:484

现实生活中,在离婚时,男方与女方为了能否快速离婚或存在其他原因,会在在离婚协议中或诉讼调解书中约定:子女同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或子女归一方抚养,该方承担全部抚养费等类似约定。也就是约定一方获得子女的抚养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那么,该约定是否有效?离婚后,能否再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呢?我们结合一则案件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马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马某某。2012年,张女士与马先生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马某某归男方抚养,不用女方拿抚养费”。离婚后,马某某以张女士从离婚后未向其支付抚养费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向马某某支付抚养费。

张女士抗辩理由:自己入不敷出,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而且根据离婚协议中约定不用女方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判令张女士向马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马某某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张女士为马某某的母亲,在与马某某父亲离婚后,马某某随父亲共同生活,张女士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子女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双方的庭审陈述,结合原告的年龄阶段、学习生活需求、生活居住地的消费标准以及月收入情况等,法院进行酌定。

关于张女士提出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无需支付抚养费,所以不应承担支付抚养费义务的抗辩理由,因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为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免除,故对张女士的该项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离婚协议中或者调解书中如果约定“子女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的,该约定是否有效呢?我认为一般是有效的,因为如该协议是离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是有效的。但即使双方作出了该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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