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

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姓名

2020-12-07 来源: 浏览:2265

背景:

新冠疫情尚未全面结束,根据民政部门统计,预约离婚开始爆满。离婚咨询较之以往有上升趋势,基本都会涉及一个问题,想要给未成年小孩更改姓名,是否可以?

  以往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更改姓名主要途径是通过民事途径,主要涉及案由抚养纠纷、离婚纠纷、姓名权纠纷,通过行政司法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撤销等方式。

  民事纠纷主要会考虑姓名使用的稳定性,行政纠纷途径主要考虑程序的合法性。

  笔者曾办理过涉及未成年姓名权案件,大部分情况下,更改姓名都有着合理的理由,未成年小孩长期使用更改后的姓名,已经得到了周围人的认可,如果突然要求其变更姓名,确实会引起小孩的心理变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值得重视。

  但是,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变更未成年人姓名,需要父母双方一致同意方可以进行变更。

  虽然省级公安部门规定,实际抚养人可以自行更改,但是就目前法院裁判规则而言,依然要求父母双方一致同意方可进行变更。

  姓名的使用会伴随人的一生,在孩子还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还是不要随意进行姓名的变更为宜。否则离婚后产生诉讼,也不利于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待其年满十八岁之后,可由其自己决定是否更改自己的姓名。

【主要涉及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七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知的方式解决。此复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第六章变更更正

  第一节姓名变更更正

  第六十三条公民申请变更名字理由正当的,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办理。

  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名字差错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查实后及时予以更正。

  第六十四条公民申请变更姓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变更父亲或母亲的姓氏;

  (二)变更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三)因由法定抚养人之外的人抚养而变更抚养人姓氏;

  (四)与境外人员结婚,依当地风俗变更为夫姓。

  第六十五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变更姓氏的,应由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对于父母离异的,应由实际抚养人同意。

  第六十六条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申请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应由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同意。未成年人已满十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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