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规定
探望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条是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的规定,意义在于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补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在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探望权怎样行使进行约定。
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有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问题上,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原则。
探望权是人身权,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不得以协议或判决的方式予以剥夺。人身权不存在终止,只能被限制。同时本条规定了中止是要求探望权人在法定理由存在期间暂时不能行使探望权,在法定理由消灭后,应该恢复探望权人的探望权。
当父母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经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才能被中止。司法实践中认定比较多的情形是:患有严重疾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病的;拒付抚养费、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道德品行特别恶劣的;其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情形。
张家口律师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此条款沿用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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