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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2021-02-27 来源: 浏览:2001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规定在第一千零八十其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和方法是:
1.由双方协议处理,达成协议的,写在离婚协议中,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生效。
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而并不是平均分配,判决分割时应当照顾子女、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
3.第三款,保护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人权益。由于农村承包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夫妻离婚后,不会因为离婚而再给其分配承包地。因此,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在分割共同财产中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不能使在家庭关系中分离出去的一方受到损害。
理解与适用中,关于离婚后住房问题,民法典没有规定,可以参考司法实践,处理这类问题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双方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与相当于该房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同等条件情况下,应照顾女方。(2)属于一方所有的住房,包括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或者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归房屋所有人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屋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一般不超过2年;无房一方租房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应给与另一方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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