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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转移财产怎么办?

2021-03-08 来源: 浏览:1833

  婚姻存续期间转移财产怎么办?

  很多时候会遇到当事人向张家口律师咨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发现另一方还有财产。将财产转移至了第三人名下,手续还较齐全。这个时候怎么办?有没有法律依据来解决?

  亲办过一起张家口离婚纠纷案件,目前该案件已经进入了河北省检察院受理抗诉申请,本案就存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转移财产,导致男方最后无家可归的状态。

  无论是之前的《婚姻法》还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对此有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法律规定即是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例外情形规定。本条文有两层含义,一层是离婚时发现;另一层是离婚后发现。(张家口律师整理)

  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者不分的法定事由是:(1)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2)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如果是在离婚并实际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后,又发现了上述情形的,另一方当事人有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权。在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依据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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